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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学生早、晚自习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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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考核和检查各班级班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情况,特制定该规定。
1、我院一、二年级和三年级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到指定教室参加早、晚自习;四年级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和尚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自觉参加早、晚自习。
2、早自习时间为:7:00—7:45; 晚自习时间为: 春夏季节7:00—10:00(5月1日—9月30日),秋冬季节6:30—9:30(10月1日—来年4月30日)。
3、原则上要求早自习时间学习英语;晚自习时间复习、预习功课,完成作业,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原则上要求晚自习时间不得组织或安排文体类的活动。
4、所有学生应自觉遵守自习纪律,保持教室安静,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和卫生,爱护公物。
5、各班级要安排专人负责自习考勤,系、院学生会要协助做好考核和检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晚自习的须提前请假。
6、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自觉参加早、晚自习,出满勤的同学,
学年综合测评时给予加分(加0.5分);对于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的视为旷课处理(早自习按课一节、晚自习按课二节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团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并在学年综合测评时记录相应的处罚分;累计缺勤不足十次,不够通报批评的在学年综合测评时记录处罚分0.1分。
7、本规定自2004年3月起执行。
8、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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