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素质测评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测评。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院学生素质评价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1.基本要求: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测评内容(测评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
(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3.量化评分参考办法:
(1)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由基本分、记实分、评议分三部分构成:即思想道德素质评价总分=基本分(50分)+记实分(30分)+评议分(20分)。
(2) 记实分为30分,由奖励分和扣分构成,记实基本分为15分,最高30分。
● 记实奖励标准
①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其他各类先进分子者(授予奖助学金和文体社会活动的除外),省级以上奖励5分,校级奖励3分,院级奖励1分;担任团委老师助理或新生助理班主任奖励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记分。
②所在班级、团支部和党支部被评为全国、省级、校级或院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贡献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2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奖励4分、3分、2分、1分。同一单位同类称号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
③校、院学生会、社联会干部、干事,各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的学生干部,各班班干部等,每学年考核一次,根据相关考核,确定合格(50%)、良好(30%)、优秀(20%),视工作考核情况酌情加1—5分。担任校、院、班级学生干部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者,一律不予加分。
以上同类称号重复获奖者,按最高获奖级别记分。
● 记实扣分标准
①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4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8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者每次扣10、15、20、30分。本学年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参照纪律处分扣分。
②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未能按要求完成撰写相关文稿者,每项扣1分。
③早晚自修考勤检查中缺勤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3分,3次以缺勤1次计。
④课堂考勤中发现每旷课一节扣1分,旷课8节以上,根据相应的纪律处分另行处理。
(3)评议分为20分,包括班主任评议和同学互评2个部分。班主任和同学对该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议打分,最高分值各为10分。
●同学评议分统计方法:
①同学评议分满分为10分。
②同学互评打分以8分为参照分值,表现好的同学,得分高于参照分值,差的同学,得分则低于参照分值。
③同学评议分由各班测评小组负责统计。统计时,分别去掉每人总分的前10%的高分和后10%的低分,再算平均分。该平均分即为同学评议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
1.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2.测评内容(测评点):
⑴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⑵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⑶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3.量化评分参考办法:
⑴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A+B(满分100分)
A=[∑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学分
B=测评学年获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学分、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1.0分计)之和。
⑵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条执行)。
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照95、85、75、65、55分计算。
⑷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
(三)身心素质
1.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2.测评内容(测评点):
⑴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⑵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
⑶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⑷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3. 量化评分参考办法:
⑴身心素质测评分=体育课程分×50%+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分+宿舍生活测评分(满分100分)。
⑵开设体育课程的学年,体育课程分为两学期体育课成绩的平均,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体育课程分依据体育达标等级计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分别按85、75、65、55分计),经获准参加体育保健课或跟班上课的同学(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参加剧烈运动者),基础分按65分计算。
⑶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分满分为25分。晨炼考勤检查中缺勤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3分,3次以缺勤1次计。
⑷宿舍生活测评分满分为25分。由班级测评小组(占75%)和班主任(占25%)评定。其中: ①被评为校、院文明寝室的成员(除寝室长),可分别加1分、0.5分,寝室长加2分、1分。其他类别奖项参照执行,室长加分权重更大。
②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内务检查、抽查中,一次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室长与成员每人分别扣1分、0.5分,故意拒检的寝室,每人扣2分。因个人原因引起寝室被扣分而导致寝室检查不及格者则酌情加倍扣分。
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取消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④在学院组织的寝室纪律检查、抽查中,晚归者每次扣1分,在学校文明督察中发现的违规者,每次扣2分。夜不归宿者、留宿他人者,取消本人所有评优评奖资格。知情不说者酌情扣分。
(四)能力素质
1.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2.测评内容(测评点):
⑴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⑵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⑶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⑷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⑸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3. 量化评分参考办法:
⑴能力素质评价=专业技能×35%+研究创新×30%+社会实践×20%+文体特长×15%,能力素质评价总分按实际得分计。
(2)专业技能(35%)
①英语等级考试: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5分,优秀加8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8分,优秀加12分。该项加分只在通过学年加分,重复参加考试后等级较原等级升高的,在复试当学年加差额分。除大学英语四六级外,学生参加托福、雅思、GRE、剑桥商务英语、口译等考试,各班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②专业资格证书:获得各项文体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如乐器等级证书、心理咨询师证书、辅修专业等的加分由个人自行申报,由各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认定确认,加5-20分。
③专业技能比赛:除学科竞赛以外的专业技能比赛,例如学院师范生技能类大赛(三字一话比赛、说课比赛、课件比赛、模拟课堂)等,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
④普通话测试:普通话测试通过一级乙等者,加5分;通过二级甲等者,加4分,通过二级乙等者加2分。(只在通过学年加分)。粉笔字、钢笔字、简笔画、自弹自唱、素描,每过一项在通过学年加3分。
⑤学术报告:参与本科生专业学术论坛,主讲者每次加5分,无加分上限;每学年每生应至少听取2次学术报告,累计超过2次者,每超过1次奖励0.5分, 此项加分上限为3分。
⑥计算机技能:计算机国家、省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者,奖励5分;获计算机国家、省二级、三级证书的,可加5分(只在通过学年加分)。
⑦文学作品、宣传报道: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学作品的,加5—20分(视字数、级别酌情加分);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学校、学院的报道并被采用的加5—15分,市级、校级的酌情加3-10分。其他对外宣传报道根据字数、宣传效果酌情加2-8分。
(3)研究创新(30%)
① 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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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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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40 |
35 |
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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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30 |
20 |
15 |
10 |
|
校 级 |
12 |
8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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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级 |
5 |
3 |
2 |
1 |
②参与课题研究加分标准:省级30分。申报学校学生科研课题基金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加8分;立项不资助的课题结题的加6分。申报院级学生科研课题基金结题者加4分。(课题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其他成员减半加分)参加院研究性学习小组,每人加1分,形成论文者加5分,论文发表者参考以下加分办法。
③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CSSCI期刊加32分,核心期刊加25分,一般期刊加18分。在没有正式刊号但有准印证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8分。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依次类推。
(4)社会实践(20%)
①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和证书: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团体获奖者按上述标准酌情加分。优秀社团实践调查报告获奖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②参加义务献血等志愿实践活动加1-3分。参加院星期日义务学校者加5-15分,由各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给参与者计分。
(5)文体特长及其他(15%)
①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中获奖励的,加分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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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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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40 |
35 |
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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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30 |
20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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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级 |
12 |
8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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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级 |
5 |
3 |
2 |
1 |
参加院级以上的文艺演出及相关活动视情况加1-3分;同等项目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②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1到8名分别奖励10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参与运动会等体育竞赛但未获奖者加1分,候补队员酌情对待。团体获奖者由各班测评小组按上述标准酌情加分。啦啦队成员由各班测评小组酌情加分。
(6)其他说明
①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②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③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相关评分原始记录材料各班班主任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初就对照本办法细则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以为该学年测评提供良好的依据材料。第三条中的各项量化评分办法供各班参考,以为下面第五条中各特长奖项的评比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师范生技能标兵奖。用于奖励大学生能力素质中专业技能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第五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七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 (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小组总人数一般5-7人),负责本班级(年级、专业)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具体应对班级学生进行素质测评、做好日常各测评点的原始依据材料的记录考勤工作、计算班级学生各项素质排名、审核班级各学生评奖评优的各种证明材料、评定产生各类奖项的获奖候选人等。
第十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班级与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各班级审核、评定、汇总、公示后报院学工办,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原《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及《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