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
第一条 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扬州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助学金协议书的精神和《2003年度会议关于朱敬文奖助学金基本原则》,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朱敬文奖学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在学习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设立朱敬文助学金的目的在于资助求学期间经济困难的学生,缓解其经济困难,鼓励他们战胜困难、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朱敬文奖学金分特别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和荣誉奖学金。 1、普通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我校在籍二至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2、特别奖学金评定范围为非在职的在读研究生。 3、在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广陵学院)设立朱敬文荣誉奖学金。 第四条 朱敬文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且朱敬文奖学金与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 朱敬文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 2、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或本专业同年级)名列前茅; 3、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都在85分以上;或者各课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学业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朱敬文普通奖学金评比: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2)在本学科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方面有一定创新,其成果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具备获得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朱敬文特别奖学金评比: (1)在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的理论或技术有新的突破或创新; (2)其研究成果在国家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中获得显著成效; (3)在新成果推广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成果必须经过校外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技术鉴定。申报特别奖学金者须通过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 第六条 朱敬文助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范围为我校一至三(四)年级全日制在籍在读的非毕业班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带薪者除外);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3、学习成绩良好,在本学年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特殊困难的学生成绩可放宽至70分),且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所在地平均水平、经济比较困难。 4、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1)其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给本人学习、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或个人因意外因素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本人学习、生活费用的。 第七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指标分配及金额标准: 1、学生处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给我校下达的奖、助学金总指标确定各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指标;研究生特别奖学金为2名(硕、博士研究生各1名),由申报者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含荣誉奖学金)年奖助标准均为1500元/人;研究生特别奖学金年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3、朱敬文荣誉奖学金100名,奖励经费由广陵学院自筹。 第八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1、每年九月份,由各院向学生作评定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动员,宣传朱敬文“为国储材、自助助人”的敬文精神,组织学生学习本条例,根据校学生处下达的名额开展评定工作。 2、学生按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定小组,依据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及必修课平均成绩,对照条例所规定的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按所下达名额提出获奖、助学金的初步人选,交班级学生讨论,再由班主任集中学生意见后确定名单,填写《朱敬文奖学金登记表》或《朱敬文助学金登记表》,由各学院审核汇总后填写《朱敬文奖助学金审批表》,报校学生处。 3、申请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须从获得当年普通奖学金人选中产生。申报者所在单位可同时提出一名符合普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作为候补,一并提交校评审委员会。如申报特别奖者通过评审,则候补者有资格参评普通奖学金;否则,不具备参评资格。 4、学生工作处对全校朱敬文奖、助学金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朱敬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报香港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备案,校财务处负责朱敬文奖、助学金的发放。 5、学校为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与此条例精神不相符合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