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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院〔2021〕3号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试行)

教院〔202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试行)》已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院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4月29日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院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在编教师;

(二)具有扬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业务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级课题,并在专业核心期刊(CSSCI或SCI、SSCI)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至少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位),并在专业核心期刊(CSSCI或SCI、SSCI)发表2篇学术论文;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专业核心期刊(CSSCI或SCI、SSCI)发表2篇学术论文;

(四)主持市厅级课题1项,并在专业核心期刊(CSSCI或SCI、SSCI)发表3篇学术论文。

三、特殊情况由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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