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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
质量,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 20
号)、《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 2020 3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
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
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公开、公平、公
正,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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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毕
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核等)成绩合格。
(四)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结构学分和总学分,经审核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者。
(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处于处分期者。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学士学位申请
表》交所在学院,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初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
集中编制《扬州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
学生,及时告知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填写《扬
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审核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
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原则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
决未通过者不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四)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并进行
投票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
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投票结果方为有效。
(五)公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在校内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
第七条 为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学校鼓励学生辅修跨专
业类的另一本科专业,达到以下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学生
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较好地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合格。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
专业大类。辅修专业的具体要求见《扬州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
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未能达到辅修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得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不予补授或追授。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 -5-
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救济与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而结业的本科生,可
在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
核符合毕业条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因受到学校处分(开除学籍除
外)未被授予学位的,处分解除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存在考试作弊等违背
学术诚信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
定。毕业时或在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内,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
误,进步显著,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研究并提出评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且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同
年级前 50% 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同年级前 30% 的。
(三)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不含境外)。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学位证书,被撤销
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
证书无效:
(一)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毕业证书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 -6-
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的。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
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
辩。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者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本人学
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士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
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权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届学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
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9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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